现代工业的大发展创造了大量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故此世界各国陆续颁布法规管制工业生产中使用的环境危害物质。如欧盟《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2012/19/EU)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现代工业的大发展创造了大量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故此世界各国陆续颁布法规管制工业生产中使用的环境危害物质。如欧盟《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2012/19/EU)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2011/65/EU),美国RoHS标准EDEE法案《H.R. 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加州RoHS标准《电子废弃物再生法案》(S.B.20以及其修订案S.B.50),日本RoHS标准《电子电气设备特定化学物质含量标示标准》JIS C0950(J-MOSS)。指令要求禁止在市场销售含有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邻苯二甲酸盐等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设备。
国际社会和跨国企业都已开始行动,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绿色供应链管理正在形成一个巨大的国际潮流,对于电子电气产品供应链上的每个企业来说,选择和制造无毒无害符合客户要求的原料和产品成为当务之急。
锐标检测实验室时时关注欧盟各国法规的进展,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环保法规信息、咨询和培训,以满足产品符合不断更新的欧盟法规。
锐标检测实验室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RoHS检测服务。
◆对整机、电子原材料及组件进行RoHS禁用化学物质的测试与验证服务;
◆对电子原材料或组件供货商进行第三方评估以及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
◆对供货商进行现场测试抽查以及测试数据库查询(即供货商检测报告的真伪验证)。
近年来,全球经济持续低速运行,各国针对电子电气产品的安全和环保等特性建立的法律法规及对应执法却日趋严格,同时一些新兴市场也在相应立法上向欧美等市场靠拢。如何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将挑战变为机遇,是当下许多和电子电气相关的企业共同面临的一个课题。
RoHS符合性第三方声明内容
您的产品符合CE RoHS符合性声明要求了吗,您是否想要了解CE RoHS的相关信息,如果您有这方面的要求,请随时咨询我们,锐标检测将全力协助您。
服务内容
适用产品范围
1. VoC:针对RoHS法规中第1-11类成品及其原材料和零部件。
2. CoC:针对RoHS法规中第1-11类成品。
3. RoHS法规中第1-11类成品包括: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信息技术及电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动工具、玩具、娱乐及运动设备、医疗设备、监视和控制设备、自动分发设备、不被以上类别涵盖的其它电子电气设备。
名称 | 限值 |
铅 | 1,000ppm |
汞 | 1,000ppm |
六价铬 | 1,000ppm |
镉 | 100ppm |
多溴联苯(PBB) | 1,000ppm |
多溴联苯醚 (PBDE) | 1,000ppm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 1,000ppm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 1,000ppm |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 1,000ppm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 1,000ppm |
常见问题
出具VoC/CoC证书的周期是多久?
从资料齐全时开始计算,出具VoC常规周期为3天,出具CoC常规周期为5天。
VoC/CoC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VoC
1年内RoHS成品测试报告或有效RoHS认证证书
CoC
1年内RoHS成品测试报告或有效RoHS认证证书
英文CoC专用申请表
自我符合性声明(DoC)
产品爆炸图和BOM表
绿色产品制造与有害物管理
欧盟RoHS指令自实施以来,对电子电器产品提出的关于有害物质控制要求的法规变层出不穷,REACH法规便是其中的突出代表,其要求管控的有害物质到2012年时将超过100种。
如今,欧盟新版RoHS指令已正式颁布,而新的RoHS指令在产品范围、法规要求方面和原RoHS指令相比有很大差别,企业必须尽早了解其要求,避免违规带来的巨大损失。除了RoHS指令、REACH法规外,欧盟的新WEEE指令、欧盟ErP、欧盟包装指令、欧盟电池指令、欧盟PAHS限制、欧盟PFOS限制、中国RoHS、美国铅油漆法案、美国加州RoHS、美国AB218、美国加州65、日本RoHS、韩国RoHS、挪威PoHS、卤素限制、DMF限制等指令也是不胜枚举。因为这些指令和法规的存在,使得企业不仅要准确了解法规要求,更需要掌握确保产品中有害物质长期受控的方法,以最低成本满足客户和法规要求。
中国RoHS指令
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新的管理办法又被称为中国ROHs 2.0,但其实质还是中国ROHs。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有别于2006年2月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在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2006年2月,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令第39号,也下简称39号令),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管控。但随着产业的发展,39号令逐渐突显出其局限性,因此制定了新的《办法》。并从2016年7月1日,即新《办法》实施日起,39号令即废止。
中国RoHS执行的标准有: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125-2011《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SJ/T 11364-2014《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中国RoHS测试项目和限值规定:
测试项目 | 限值 |
铅(Pb) | 0.1% |
镉(Cd) | 0.01% |
汞(Hg) | 0.1% |
六价铬Cr(VI) | 0.1% |
多溴联苯(PBBs) | 0.1% |
多溴二苯醚(PBDEs) | 0.1% |
美国加州RoHS
美国加州于2003年9月制定《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SB 20/50,规定显示电器设备回收再利用和限制物质要求。
韩国RoHS
2007年4月2日,韩国国民大会正式通过《电子/电气产品及车辆的资源回收法令》(The Act for Resource Recycling of Electrical/ Electronic Products and Automobile)。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日本RoHS
依据日本国内工业标准:JIS C 0950 (或称为J-MOSS),全名为《电子及电气设备特定化学物质的含有标示方法》。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