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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在消费品中限制使用多环芳香烃(PAHs)
2014-01-06

2013年12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 No 1272/2013 法规,扩大REACH法规中附录XVII中多环芳香烃(PAHs)管控范围。
     
    法规将PAHs管控范围从轮胎的填充油、零件等轮胎相关产品扩大至消费品。该法规涉及到的消费品包括:玩具、儿童护理品、运动设备、家用器具、手推车、助行架、家用工具、衣服、鞋子、手套以及表带、手腕带、面具、头箍等。
法规对于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中能直接接触皮肤或口腔的橡胶和塑料组件,要求其内任一种PAHs的含量不得超过0.5mg/kg,而其他消费品中能直接接触皮肤或口腔的橡胶和塑料组件任一种PAHs的含量不得超过1mg/kg。
法规于2013年12月26日生效,2015年12月27日正式实施。

    法规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REACH法规附录17第50条新增内容

段落序号

段落内容

5

在正常及合理可预见使用过程中,若产品含有能直接且长期或短期反复接触皮肤或口腔的橡胶或塑料部件,且该部件中在表2列出的任意一种多环芳香烃的含量超过1mg/kg,不得投放市场。

产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产品:

-运动设备,如自行车、高尔夫球杆、网球拍;

-家用器具、手推车、助行架;

-家用工具;

-衣服、鞋子、手套和运动服;

-表带、护腕、面具、头箍。

6

在正常及合理可预见使用过程中,玩具包括活动玩具,儿童护理品,若产品含有直接且长期或短期反复接触皮肤或口腔的橡胶或塑料部件,且该部件中在表2列出的任意一种多环芳香烃的含量超过0.5mg/kg,不得投放市场。

7

上述5、6两条不适用于2015年12月27日前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上述产品。

8

委员会将在2017年12月27日之前,根据PAHs从上述相关产品中的迁移,以及用于替代的原材料的信息修订上述5、6条款中PAHs的限值。

   法规具体管控物质见表2:
   表2. REACH法规附录17第50条管控的多环芳香烃(PAHs):    

序号

名称

缩写

CAS No.

1

苯并[a]芘

BaP

50-32-8

2

苯并[e]芘

BeP

192-97-2

3

苯并[a]蒽

BaA

56-55-3

4

CHR

218-01-9

5

苯并[b]荧蒽

BbFA

205-99-2

6

苯并[j]荧蒽

BjFA

205-82-3

7

苯并[k]荧蒽

BkFA

207-08-9

8

二苯并[a,h]蒽

DBAhA

53-70-3

 a